為規范基金會專項基金、公益項目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基金會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資金支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熱心公益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自然人均可向基金會申請設立專項基金。
第二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應符合基金會章程的宗旨和業務活動范圍。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必須經基金會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條 專項基金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由基金會負責。
第五條 分支機構、專項基金不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在基金會總賬下設立明細分類賬。單獨核算每個分支機構、專項基金的捐贈收入、公益支出及基金余額。
第六條 專項基金實行預算管理。捐贈支出、項目活動支出按年度申報預算。
第二章 專項基金的資金來源
第七條 專項基金的財產來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但所捐贈的財產必須是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
第八條 設立專項基金,基金會應與捐贈人簽署《捐贈協議》,明確權利義務。捐贈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專項基金的資金來源和數額;專項基金設立的目的及基金名稱;財產使用方式和發起人或捐贈人的有關要求;管理費用提取比例;專項基金運行成本列支比例;終止條件和剩余財產處理;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九條 捐贈數額較小,且捐贈方不要求簽訂捐贈協議的,可填寫加蓋本基金會公章的《捐款證明書》。
第十條 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公益項目在支付寶、騰訊公益、微公益等網絡平臺上發起的公益項目,按照發起時公示的項目內容執行。項目結束后,分別向基金會、募捐平臺報結項報告,同時在基金會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項目支出情況。
第十一條 捐款到賬后(捐物驗收后)由財務部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抬頭按捐贈人填寫,如有更改,由匯款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接受的捐贈不能返回到捐贈人處(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轉給我會其他公益基金或其他公益組織。規避捐贈方先捐贈、后返回騙取稅收優惠的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捐贈行為一旦發生,其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同時由捐贈人向基金會轉移,捐贈人不再擁有捐贈財產的所有權。但基金會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使用方向和相關基金發起協議約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四條 面向社會公眾募集公益資金,按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的要求辦理。基金會通過義演、義賣、義展等活動募捐時,應當在募捐前向社會公布捐贈人權利義務、資金詳細使用計劃、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直接運行成本、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支出等。
第三章 專項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愿的基礎上,按照雙方對捐贈財產的約定,用于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慈善公益事業。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示,并向捐贈方反饋,隨時接受捐贈方查詢。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審批權限,依照《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資金支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由受助方向專項基金提出資助申請,并填寫基金使用審批表(用款金額低于15萬元的編寫基金使用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其他資料包括:
(1)個人申請資助應提交:當地政府的證明文件或醫院診斷證明、受助人(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
(2)機構申請資助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
第十八條 項目直接運行費用,包括:項目人員工資、福利費、勞務費、專家費、宣傳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郵電費、會議費、租賃費、折舊費、辦公會、水電費、設備費、購買服務等。
1.為防范發生勞務糾紛,專項基金、公益項目工作人員可根據工作性質分別簽訂:完成一定工作量合同、志愿者勞務協議、服務外包合同等。合同、協議在辦公室備案。
2.項目運作中發生的人員工資福利、勞務費及專家費,由基金項目部審核后,將簽字齊全的發放表交至財務部復核,按程序審批后匯入工作人員銀行卡中。發放表中注明工作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3.項目運作中發生的宣傳廣告費,應提供印刷制作合同、印刷制作樣品、刊登廣告的媒介資料,基金項目部憑上述資料及合法票據,按程序審批后辦理支付手續。
4.項目運作中發生的差旅費,工作人員出差應事先填寫出差申請,注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費用,經基金項目部負責人簽字批準備案后方可出差。差旅費開支范圍: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補助費(伙食及交通補助費用標準按《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城市間交通費僅有單程或僅有城市間交通費無住宿費的,應寫情況說明。出差人員可預借部分差旅費,返回后憑有效票據在一個月內報賬,并如數歸還出差預借款。預借款原則:前款不清,后賬不借。
5.項目運作中發生的交通費,應在票據中注明事由及起止地點。
6.項目運作中發生的會議費,除合法票據外,還應提供會議通知、會議議程、會議材料、會場照片、相關合同(場地使用、印刷會議資料等)、與會人員名單及簽到簿、會議場所消費的原始記錄等相關資料。
7.項目運作中發生的租賃費,應事先編寫租賃申請,說明事由、時間、所需費用,經基金項目部負責人簽字批準備案后方可租賃。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出租方身份證(個人)、資質(機構)復印件、出租方賬號(卡號)。
8.專項基金不得單獨購買辦公設備、家具等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公益項目的資助項目確定后,其組織實施工作由基金會項目部監管專項基金實施或委托第三方執行。專項基金工作人員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加強管理和指導,定期向基金會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在項目執行完畢后,及時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具體內容包括:項目實施情況、受益人名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宣傳推廣情況、項目收支明細表、項目績效等。
第二十條 在專項基金公益項目實施過程中,基金會及捐贈人有權對專項基金的使用進行檢查監督,適時作出評估意見。基金會有責任、有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資助方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實現捐贈者的意愿和財產的使用效益。若發現被資助方違背約定,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財產。依法保護捐贈者利益和基金會聲譽,確保專項基金公益性。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度聘請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重大專項基金審計,適時公布審計報告。審計費用在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專項基金核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專項基金及公益項目全部納入基金會統一核算管理,由財務部實行內部明細核算。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依據基金會專項基金立項書,設立輔助賬目,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專項基金的業務活動成本核算按《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民政部印發的民發〔2009〕54號文件執行。專項基金應嚴格控制公益項目直接運行費用,盡可能將公益資金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對象。
第二十五條 為正確核算專項基金的捐贈收入及使用情況,基金會在總分類賬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捐贈收入、業務活動成本,對專項基金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六條 專項基金、公益項目應嚴格執行基金會財務制度和審批程序。專項基金的工作經費不能超過當年公益支出的10%。
第五章 報銷程序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財務人員應嚴格審核原始票據。
1.發票抬頭與納稅人識別號應填寫準確,基金會接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中無需填寫地址、電話、銀行賬號等信息。
2.按大類開具發票的(如辦公用品、文具、圖書、資料等),應附清單或超市小票。
3.發票應加蓋橢圓形新版發票專用章。
4.業務發生后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在當月或次月報銷,最長不得超過本年度。超過時限的票據,原則上不再辦理報銷手續。
5.數額較大的發票應上網查詢發票真偽以及與購票單位是否一致。如與購票單位不一致,應視為無效發票。
6.票面要整潔,計算要準確,費用報銷單應粘貼整齊,分類匯總填寫。同一業務內容可合并填寫一張報銷單,例如,交通費、通訊費等。不同業務內容應單獨填寫。
7.費用報銷單應注明業務內容,差旅費報銷單應注明出差事由。
第二十八條 審批程序。專項基金工作人員填寫費用支出報銷單,并將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據附后,按財務審批流程辦理。
第二十九條 報銷款項的支付
1.一般情況下采取網銀匯款的支付方式。
2.單筆支出1000元以上的款項,基金項目部憑審核無誤、簽字齊全的費用報銷單,辦理網銀匯款手續。
3.預付款項,應憑供貨、印刷、提供服務等協議,按協議約定的預付比例填寫《借款單》,由項目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經秘書長簽批后,方可辦理網銀匯款手續。原則上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