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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事會工作制度

        2025-02-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治理結構,保障基金會監事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監事會的設立
          第二條 本基金會設3名以上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應當依法行使監督權。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即每屆監事任期五年,連選最多可任兩屆。
          第三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ㄒ唬碜o本基金會宗旨,遵守本基金會章程;
         ?。ǘ?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ㄈ?堅持原則、公正廉潔;
          (四) 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ㄎ澹?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及本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和協商聘請。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章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 監事會根據《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具體包括:
         ?。ㄒ唬?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ǘ?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ㄈ?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ㄋ模?監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將監督審核意見反饋給基金會理事長、理事;
          第六條 監事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八條 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監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等規定不斷修訂完善。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