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一國兩制”基本方針下的人權進步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田飛龍
人權是全人類核心價值,是國家法治、“一國兩制”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內在要素和追求。
在“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指引下,香港的最新人權進步具體表現在如下層面:
第一,香港國安法對法治與人權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日益凸顯。香港國安法近年來的實施,嚴格遵循香港已有的法治與人權標準,在若干國安案件中體現出法治的專業性和人權保護的規范性。香港多家民調報告顯示該法獲得多數民眾肯定。該法促進了香港法治和香港民眾對國家的認同。
第二,香港新選舉法更好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新選舉法使香港民眾擺脫了選舉暴力、干預顛覆風險與社會撕裂慘狀,帶來了行政立法關系的良性轉變,實現了民主秩序更新與民主權利鞏固。2023年區議會制度改革確保了香港基層民主的規范發展。西方指責的香港“民主倒退論”完全缺乏事實與法理根據。
第三,香港營商環境優化與灣區的融合發展更好促進社會民生并保障民眾發展權利。美西方持續詆毀、打壓香港營商環境與法治地位,美國甚至以行政命令禁止使用“香港制造”產品標簽,損害香港合法權益。香港特區政府相繼發布《香港營商環境報告》、開展WTO訴訟維權以及全球招商行動,以有力數據、事實和政策行動反駁西方污蔑。粵港澳大灣區范疇的融合發展對香港民眾的民生與發展權利是重大促進。
第四,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對人權保護的效用更加凸顯。西方攻擊首次國安釋法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和普通法制度,是刻意扭曲“一國兩制”和抵制香港國安法的政治化操作,不具有事實依據和法治專業性。在2023年的涉國安案件中,“黎智英案”仍然最受關注,牽涉香港國安法關鍵條文的原意解釋與準確適用:實體部分涉及第29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程序部分涉及第42條保釋權條款、第46條陪審團條款及第14條、47條之辯護權條款。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在該案中整體上表現了專業性和權威性,國安釋法予以尊重和支持。
第五,香港的具體人權保護與制度調適有序展開。西方指責香港人權在選舉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訴訟權利、文化權利等方面出現倒退或削弱,其根據無非是香港本土勢力的單方面論述、西方NGO與智庫的偏頗性調研報告以及西方國家的干預性立法,并不能代表香港人權真實狀況和制度發展程度。
總之,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已經進入“由治及興”新階段,香港人權文化與人權制度體系是“一國兩制”制度優越性和軟實力的重要維度,正在展現出與國家法治、國家人權制度及全人類共同價值的高度契合與良性互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