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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權益保障法迎來“大修”

        2021-12-21 王春霞 中國婦女報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12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表示,此次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力爭在解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上有所突破。
         
          何毅亭說,婦女權益保障領域長期存在一些痛點、難點問題,直接關系婦女的切身利益和億萬家庭的幸福美滿,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修訂草案針對這些突出問題,致力于優化婦女發展環境,加強制度機制構建,在權利確認、預防性保障、侵害處置、救濟措施、責任追究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消除不利于婦女發展的障礙,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條,修訂草案修改四十八條、保留十二條、刪除一條,新增二十四條,修改后共計九章八十六條。
         
          草案增加了“歧視婦女”的含義闡釋、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機制、司法機關的責任、法律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性別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教育等新規定。
         
          草案增加了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規定,加強對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明確了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列舉了性騷擾的常見情形并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明確婦女因婚戀糾紛被糾纏騷擾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等時應當征得孕產婦本人同意;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上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增加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等助法律“長出牙齒”等。
         
          擬對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增加規定
         
          草案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擬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四)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互聯網平臺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臺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修訂草案完善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機制,推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等。
         
          婦女因婚戀糾紛被糾纏騷擾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草案新增規定,明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結束同居、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個人隱私。婦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臨上述暴力侵害現實危險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擬規定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等時應當征得孕產婦本人同意
         
          草案細化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明確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孕產婦本人同意,在孕產婦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孕產婦本人意愿。
         
          草案規定,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禁止殺害、遺棄、殘害、出賣、非法送養女童;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無子女的婦女;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草案規定,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家庭暴力等處于危難情形的,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醫療機構等組織和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擬列舉性騷擾的常見情形
         
          草案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四)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關系將獲得某種利益;(五)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在校女學生的特點,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學校應當對女學生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在校女學生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互聯網平臺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臺用工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擬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上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草案增加了對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基層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的責任。
         
          草案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草案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擬增加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等助法律“長出牙齒”
         
          草案增加了各級婦兒工委可以發出督促處理意見書、加強全國統一的婦女維權服務熱線建設、建立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等新救濟途徑,完善了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增加了實施就業性別歧視、未采取性騷擾預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責任等,進一步細化、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增強了法律的剛性。
         
          草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三)相關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草案規定,在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的,受侵害婦女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并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學校、用人單位等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