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頒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典堅持人是實現自身全面發展的主體定位,圍繞著人一生的發展歷程,以人的保護為核心,完整系統地規定了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各項權利,體現了民本時代“人性民法”的細微觀照。
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典”,因其是民事單行法的集成榫卯之作。民法典統挈散落的民事領域單行法和司法解釋,并基于對當今時代的把握及對未來社會的前瞻,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代際調和和技術修剪,使散在的民事規范有了唯一標準,牽引社會結構和人際關系的重塑,進一步集中和突出保護民事權利的重要性。
民法典的人本主義思想對其他法領域的推動作用是顯而易見的。譬如民法典與刑法,前者是賦權法、積極法,后者是制裁法、保障法。作為前置法的民法典對人權領域的細化,對人權保障更高階的追求,無疑會提升作為后盾法的刑法領域的人性基礎,促使刑法更加關注保護人權,盡可能發揮保障功能。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為例,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范圍、處理原則、例外情形等都做了規定,刑法中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跟進和調整,也是刑法領域人權保護的新課題。
再譬如民法典與行政法,前者中眾多私權的落實,離不開公權力的規范運行,這就要求民法典與行政法公私交融、協同發力。同樣以個人信息保護為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對應到行政法領域,就涉及進一步多維構建具體行政權力介入的邊界、行政責任的追究等。民法典對人本主義的貫徹和宣揚,也從側面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把人權保護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隨意作出減損、限縮個體合法權益的決定。
對標國外現有民法典,中國民法典的頒布,從立法文件上意味著從無到有的突破,從立法技藝上意味著從瑣碎到系統的編織,從立法認知上意味著從分散到民族共識的升華。民法典編纂中的亮眼特點之一,是在分則中專門設置人格權編,具有創新性。對照來看,法國民法典對人格權的保護,是在侵權責任的規范中通過“權利”的概念將人格權包含在其中;德國民法典是將姓名權規定在總則中,其他人格權的保護則規定在債編的侵權行為規范中。中國民法典人格權單獨列編,體現了我國民法典在人權保護上的深入努力。
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成果,并將開啟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依法治國的首要前提是法的質效,此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范保障,民法典將民本觀念與成熟的立法技藝糅合,提升民眾遵從法、實踐法的意愿。民法典通過有效的制度供給,平衡市場經濟各方需求,從民眾普遍期望出發調度市場資源配置和風險配比,維護民眾在交易中的安全感、穩定性和秩序感,反過來將進一步推動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
正如羅爾夫·克尼佩爾所說:“當諸法典來臨之際,主題是民族的;民法典的創造同時被視為天賦的表現和產生民族認同性的基礎。”作為第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基石性法典,民法典折射出鮮明的本土價值和時代意蘊,彰顯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法治理念,對于提挈民族性、系統性的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
(作者:蔡曦蕾,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吳兆飛、萬鵬)